(一)丢失书刊处理办法
1.读者所借图书、期刊,如丢失可用同一版本进行赔偿,并交纳工本费5元。
2.读者如买不到同种版本,则用现金赔偿。其中1989年12月31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1989年12月31日后出版的图书,馆藏复本1本,按原价4倍赔偿;复本2本,按原价3倍赔偿;复本3本以上(含3本),按原价2赔偿倍;过刊按原价2倍赔偿。
3.丢失书刊缴交赔款之日起1个月内,如找回原书刊归还,可凭收据退款。
(二)损坏书刊处理办法
1.在图书上乱写乱画,按图书价格的0.5倍赔偿。
2.图书损页、掉线,按图书价格的1倍赔偿。
3.图书严重损坏,失去加工和收藏价值的,按丢失书刊处理。
(三)盗窃书刊处理办法
1.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带出馆外者,视盗窃书刊处理。除追回原书外,按该书刊价格的10倍罚款。
2.禁止盗窃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除罚款外,报有关部门进行纪律处分。
(四)借书逾期处理办法
1.借阅书刊应按规定如期归还,逾期不还者,按每册每天0.10元罚款,累计金额上限为20.00元。
2.还书期限恰逢节假日或本馆临时闭馆,不作逾期处理。
3.借书还期逢寒暑假,可顺延至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归还手续。
4.丢失书刊,须在借期内按规定办理赔偿手续;逾期办理,除赔偿外,同时计算超期罚款。
5.所借书刊如有超期,须归还图书、缴清罚款,方可继续借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