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金字招牌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二O一四年五月修订 征求意见稿)
职业技能竞赛是贯彻职业教育方针的重大举措,是我院提升教师职教能力、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提升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对我院职业教育改革成果、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检验与展示。为提高全校师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积极性、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竞赛的成效,特定本办法。
一、竞赛类别
(一)校级竞赛
校内是针对专业所服务的岗位群所需的职业技能,为培养与提升师生岗位职业技能所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包括学生技能竞赛和教师技能竞赛。原则上由教务处统筹,二级院(系)主办。
(二)校外竞赛
校外是指由相关上级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举办的、与专业密切相关的各类职业技能的竞赛,包括学生技能竞赛和教师技能竞赛。校外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两大类三个级别:
一类竞赛:由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即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的竞赛。
二类竞赛:由教指委、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技能竞赛。
三个级别是国家级、省级、市级。
二、对象范围
(一)参赛对象
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和辅导员。
(二)竞赛范围
本管理办法的职业技能竞赛是以培养与提升我校师生的岗位职业能力为目的。竞赛的范围仅限于学生所在专业(群)针对的职业岗位技能的各种种类竞赛,不包括素质拓展类的技能竞赛和其它类型的竞赛活动。
三、审批流程
(一)举办校内竞赛
由二级院(系)在每学年的第一个月上交《校级职业技能竞赛计划表》(附件1)和《职业技能竞赛申报书》(附件2),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参加校外竞赛
校外竞赛各二级院(系)要根据竞赛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校外职业技能竞赛备赛方案,填写《职业技能竞赛申报书》(附件2),并附相应的竞赛通知上交到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实施。
(三)承办校外竞赛
由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教指委、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委托我校或二级院(系)承办的竞赛必须经学院院务会议审批后才能实施。原则上由学院统筹协调、相关二级院(系)承办。承办竞赛的二级院(系)在开赛前三周制定详细的承办工作方案,上交到教务处审核,报院务会议审批后实施。
四、原则要求
(一)服务教学改革,提高师生操作技能
第一,职业技能竞赛的内容应充分反映相关行业、企业对职业岗位技能的要求,竞赛的各个环节应积极争取行业、企业对职业技能竞赛的参与和支持,并以此作为深化校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第二,职业技能竞赛要与专业课程改革紧密结合,服务课程建设和课堂教学模式的改革,力求将职业技能竞赛的内容提炼转化为课程教学项目,为开发基于典型工作过程和岗位用人标准的课程奠定基础。
第三,教师通过直接参加和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及时了解相关行业企业的岗位对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最新需求,促进教师掌握相关职业岗位新技术、新技能,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并形成师生同赛、教学相长的生动活泼的教学局面。
(二)加强管理,纳入教学常态工作
第一,职业技能竞赛是专业建设和日常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二级院(系)每学年最少举行一次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同时把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落实到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要把职业技能竞赛的内容、规程和标准等纳入课程教学内容,融入人才培养方案;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设备和耗材要纳入每学年的实训室建设计划、增添设备计划和耗材购置计划;在课堂教学改革中,各专业要按照职业技能竞赛的操作规程与标准改革课程教学、实训教学的教学方法与手段,以实现教学与备赛融合。
第二,各二级院(系)要深刻认识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重要性,制定必要的鼓励措施,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各类技能竞赛,营造比技能争荣誉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把专业教师参加竞赛、组织竞赛和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纳入教师业务考核范畴,鼓励专业教师积极参加和积极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通过竞赛工作增强教师的职业教育能力。
第三,原则上必须是职业技能竞赛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教师,特殊情况下可以是与竞赛密切相关的专业教师,但要申请教务处审批。
(三)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竞赛质量
第一,校外竞赛实行逐级竞赛机制。原则上要在校级竞赛的基础上普选优秀师生参加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竞赛。
第二,确保校级竞赛公平、公正、规范进行。各种职业技能竞赛均要制定科学的竞赛标准、规则和程序,面向相应专业的全体师生;明确命题、评判、裁定、监察等各个竞赛环节的要求;规范赛手、教练、裁判、后勤服务等各类人员的职责行为。
第三,举办竞赛时,要调研企业的岗位需求,不断充实、更新竞赛内容与竞赛标准,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参加校外竞赛时,要认真研讨竞赛标准与规则,有针对性制定备赛方案,并严格按照备赛方案指导学生备赛。
第四,在校外二类竞赛中,原则上不得参加跨省的竞赛。
五、职责分工
(一)校级竞赛由二级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二)校外竞赛(市/省/国家级)在校级竞赛的基础上选派优秀选手,由二级院(系)组队参赛,同一个竞赛项目原则上只能派一个队代表学院参加竞赛,原则上领队由教练兼任,特殊情况需呈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三)教务处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公布各类技能竞赛信息,监督参赛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审批校内、外职业技能竞赛经费。
六、费用管理
(一)举办校级竞赛
举办校级竞赛的项目采用竞争立项的方式实施审批与管理。由二级院(系)填报职业技能竞赛申报书,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对通过审批的竞赛项目根据当年校内竞赛经费、二级院(系)的师生人数和竞赛的规模划拨项目经费。校内竞赛经费从校内竞赛经费中列支,按照学院财务制度核报。项目经费包括耗材费津贴、奖金津贴和劳务津贴,其中劳务津贴不超过1600元/项。劳务津贴原则上用于指导教师的辅导费和评委的评审费等。
(二)参加校外竞赛
参加校外竞赛的项目采用项目申报推荐的方式,由二级院(系)填报职业技能竞赛申报书,教务处审核推荐。竞赛相关费用从校外竞赛经费列支,按照学院财务制度核报。
一类竞赛的项目经费包括报名费、参赛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教师差旅补贴、耗材费津贴和劳务津贴。其中劳务津贴市赛不超过800元/项目,省赛不超过1000元/项,国赛不超过1600元/项,原则上用于指导教师的辅导费。
二类竞赛只划拨劳务津贴,其它费用原则上二级院(系)自理。其中劳务津贴不分级别,不超过800元/项,原则上用于指导教师的辅导费。
(三)承办校外竞赛
由政府行政部门委托承办的竞赛项目及其补充经费,报院务会议审批,补充经费由学院增补。
由教指委、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委托承办的竞赛项目,报院务会议审批,全部经费由教指委、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负责。
(四)其他
(一)技能竞赛费用采用多方筹措。鼓励二级院(系)争取有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对技能竞赛的经费赞助,并按学院的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二)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参赛费,学生也不享受差旅补贴。
(三)教师只享受劳务津贴,不再享受课时补贴,不足部分二级院(系)可适当从创收部分的发展基金中予以补助。
(四)临赛前原则上不审批竞赛设备购置费。
(五)为鼓励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可根据学院当年的技能竞赛经费预算数额和竞赛所需的耗材投入总额酌情给予耗材津贴,不足部分由二级院(系)自行解决。
(六)没有经教务处批准的竞赛不享受相应的费用资助、不享受表彰、不纳入教师的考核范畴。
七、表彰奖励
为了鼓励各二级院(系)积极组织、承办和参加校内外的职业技能竞赛,设校级竞赛奖、校外一类竞赛奖(包括团体奖、教师参赛奖、学生参赛奖、指导教师奖、学生参赛奖、教师参赛奖等)、校外二类竞赛奖、学年度竞赛优秀组织奖。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八、资料归档
(一)学年度校级竞赛计划表、项目申请书、有关图片、影像资料和总结等资料由教务处和相关二级院(系)各存1份。
(二)校外竞赛集体获奖证书、奖杯、奖牌等原件,统一上交学院集中存档;个人奖项获奖证书、奖杯、奖牌由个人保存,教务处与二级院(系)存档复印件和建立电子档案。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